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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制度

校园卡借阅管理办法及校友卡服务办法

1、校园卡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。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校园卡,不得代借、转借,并自觉遵守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,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。

2、读者在获得学校统一发放的校园卡后,按下表开通相关借阅服务权限(新生需参加入馆教育培训)。

3、读者凭校友卡(校外流动人员凭有效卡)可进入图书馆阅览书籍、报刊,但不外借。

4、各类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限如下:

读者类型

流通图书限借册数

借期(天)

续期(天)

续借(次)

预约(册)

其它馆藏

(含书籍阅览、报刊、磁带、光盘)

离退休人员

10

60

30

2

2

可阅览

A岗人员

10

60

30

2

2

可阅览

成教学生

10

30

15

2

2

可阅览

专科学生

20

30

15

2

2

可阅览

本科学生

20

30

15

2

2

可阅览

教职工

20

60

30

2

2

可阅览

毕业生(校友卡)

0

0

0

0

0

可阅览

典藏书(书籍阅览室)、期刊、报纸、磁带、光盘等一律凭校园卡在馆内阅览,不外借。

读者在借阅过程中因丢失、污损、超期等原因产生欠书、超期后,系统将自动停止其借阅权限。只有在消除违规事项后方可正常使用。

校园卡一经办理,即开通网上服务功能,读者可在本馆网站“我的图书馆”栏目中进行登陆,享受网上查询借阅情况、自助续借(到期前学生10天/教工14天内可网上自助续借)、预约、网上荐购图书等服务。

5、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,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卡。

6、校园卡应在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自行失效。


校园卡借阅功能挂失及恢复、离校

1.读者对校园卡应妥善保管,如校园卡遗失,可登陆“我的图书馆”自助挂失其借阅功能,或到T1二楼资源建设部服务台办理借阅权限的挂失,挂失前该校园卡所有被借图书由校园卡所有人承担责任。

2.校园卡的挂失和补办由学校校园卡中心办理,校园卡借阅权限恢复可在资源建设部服务台办理。

3.读者使用校园卡应小心爱护,避免损坏。

4.读者离开学校时(包括毕业离校、工作调动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进修结业等)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校园卡所有者逝世后,人事部门在发放抚恤金之前,先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。

5.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,将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。

6.校友卡及社会卡只可入馆阅览和自修,具体管理办法以信息处发布的校园卡管理办法为准。


图书超期处理

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超期后,超期第一天会收到超期催还通知(需登陆“我的图书馆”登记并验证过个人邮箱或绑定过微信),同时其校园卡将被停止借阅。待该校园卡上所借超期图书全部还清后,方可恢复借阅功能。


丢失\损坏图书的处理

读者遗失书刊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为遗失图书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:

1、赔偿原书:购买相同版次的新书(一般图书也可购买新一版本的图书替代)交本馆纸质资源工作部加工后赔偿。

2、丢失赔款: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次的新书,需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:

赔款标准

普通图书:1984年以前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的10倍;1984-1994年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的5倍;1995年至今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的3倍。

外文图书(原版):198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;1979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20倍。

外文图书(影印):同中文图书。

中文报纸、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刊如有复本,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装订费。如无复本按上述办法计算,再加倍赔款。

外文期刊:区别不同情况,参照中文期刊算法按下列倍率赔款:影印、复制交流版,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-10倍赔款;原版期刊:按原价的10倍赔款。

退款: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。

注意:如读者在丢失图书后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,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仍要承担逾期责任。

3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;损坏条码赔偿5元。如图书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

4、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的,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。

5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、报、刊携出阅览室者,均按窃书论处。发现窃书者,本馆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态度恶劣、拒不接受教育的,图书馆通报其所在学院,情节严重者交学工部及保卫处处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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