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超期处理
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超期后,超期第一天会收到超期催还通知(需登陆“我的图书馆”登记并验证过个人邮箱),同时校园卡停止借阅,待所借超期图书全部还清后,免除超期,校园卡恢复借阅功能。
丢失\损坏图书的处理
读者遗失书刊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为遗失图书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:
⦁赔偿原书:购买相同版次的新书(一般图书也可购买新一版本的图书替代)交本馆采编部加工后赔偿。
⦁丢失赔款:无法购买到相同版次的新书,需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:
⦁赔款标准:
普通图书:1984年以前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的10倍;1984-1994年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的5倍;1995年至今出版的:按图书标价的3倍。
外文图书(原版):198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;1979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20倍。
外文图书(影印):同中文图书。
中文报纸、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刊如有复本,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装订费。如无复本按上述办法计算,再加倍赔款。
外文期刊:区别不同情况,参照中文期刊算法按下列倍率赔款:影印、复制交流版,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-10倍赔款;原版期刊:按原价的10倍赔款。
⦁退款: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。
注意:如读者在丢失图书后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,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仍要承担逾期责任。
3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;损坏条码赔偿5元。如图书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
4、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的,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。
5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、报、刊携出阅览室者,均按窃书论处。发现窃书者,本馆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态度恶劣、拒不接受教育的,图书馆通报其所在学院,情节严重者交学工部及保卫处处理。